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梁力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