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義字第二六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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