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盧敏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728元,及其中2萬
2,356元,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12日起至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3,592元,及其中4萬9,953元,自94
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