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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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古宸榮 被告 蘇鎮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桃園縣○○鄉○○○段○○○○○○號之土地所有權狀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並未具體陳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可受有何種利益及其客觀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應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以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其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0萬元,以上合計4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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