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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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陳永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明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明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永裕(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陳明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之長子,陳明才於97年12月21日因外出至花蓮市訪友後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5年,是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臺南市安平區建平里辦公處證明書為證,顯見其確屬行方不明之狀態,堪予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陳明才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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