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聲請人 蔡遠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又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均未填寫內容,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聲請事項。
二、請釋明請求本票張數(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未填寫本票張數)。
三、請釋明支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五、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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