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請人 何帛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有證券發行公司之公司章)。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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