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 鄭淨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元創意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未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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