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1年度速偵字第491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速偵字第9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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