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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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75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柏妤 間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