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E○○被告辛○○
卯○○酉○○丁○○午○○庚○○A○○巳○○己○○未○○丑○○戊○○玄○○B○○申○○壬○○辰○○癸○○寅○○C○○亥○○黃○○宙○○子○○甲○○戌○○天○○丙○○乙○○宇○○被告D○○○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法定代理人 王天 被告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宇○○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如玲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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