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告G○○
L○X○○J○○R○○N○○O○○U○○丁○○卯○○辛○○乙○○S○○玄○○
午○D○○H○○K○○Z○○P○○癸○○宙○○T○○寅○○丙○○酉○○子○○○丑○○M○○未○○C○○E○○b○○a○○申○○V○○W○○亥○○戌○○A○○甲○○庚○○黃○○宇○○戊○○辰○○巳○○I○○壬○○B○○地○○F○○Q○○Y○○被告 廣三建 法定代理人天○○被告 千友營 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被告 廣三實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曾氏國 法定代理人 蔡美月 被告 裕華投 法定代理人 謝雪如 被告 裕全投 法定代理人陳靜坤被告 廣鑫國 法定代理人 黃德峰 被告知 慶投 法定代理人子○○○被告 康禾國 法定代理人未○○被告 裕聯投 法定代理人 陳榮森 被告 新正建 法定代理人W○○被告 元裕流 法定代理人b○○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如玲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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