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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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26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28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