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 楊輝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6,3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