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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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ОО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前因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予次第延長羈押。現因延長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自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再予延長貳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