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子○○(即祭祀公業 詹文仲 、 詹文傍 管理人)上訴人 洪王色
參加人癸○
子○○辛○○承當訴訟人 杜美秀
丁○○丙○○壬○○乙○○被上訴人 羅律煌
戊○○庚○○丑○○己○○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