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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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 律師上訴人 羅國禎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臨二八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四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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