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更㈠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更㈠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辜郁雯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路○○○號三樓(在台北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