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㈤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㈤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㈤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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