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劉嘉峰即被告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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