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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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益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清田 右當事人間返還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白清田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 郭承吉 更換為白清田,此有被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上訴人及白清田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職權裁定白清田應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筱珮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