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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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楊永成 律師被上訴人瑞佑電器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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