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榮玉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即債務人游榮玉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請求代
位被告游榮玉分割被告游榮玉之被繼承人 游錫義 所遺留之遺
產等語。惟查被告游榮玉已於95年間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被
繼承人游錫義所遺留之遺產,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則原告
本件主張代位被告游榮玉請求分割遺產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倘若原告如已不作此項請求,則請具狀撤回。
二、被繼承人游錫義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
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三、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應繼分比例。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僅記載「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游錫義所
遺留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請陳明應為如何之分割,並
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五、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六、有關拋棄繼承、繼承登記及遺產稅資料,請前來閱卷後,於
期限內補正上列資料及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