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張晉誠
兼訴訟代理  陳翔泰
人           6
被   告  劉瑞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晉誠、陳翔泰各柒仟伍佰美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原告
張晉誠、陳翔泰(下稱原告2人)表示:其有一個AppleiPho
ne手機投資案,可以低於市價6折價格從英國買進iPhone,
在柬埔寨銷售獲利,可共同出資投資等語,原告2人同意後
,原告2人乃各出資2萬美元於104年10月15日匯款4萬美元至
被告指定之合作金庫金邊分行帳戶。被告復於105年1月中旬
,向原告2人稱:手機投資已有獲利,可以先將原始投資金
額4萬美元之一半,即2萬美元退還予原告2人,而其另有在
柬埔寨合夥投資汽車修配廠,原告2人可再匯款1萬美元,連
同手機2萬美元之退款參與投資,原告2人同意後,原告陳翔
泰即將原要退款之1萬美元轉作投資汽車修配廠之金額,原
告張晉誠則除上開1萬美元之退款轉作投資金額外,再於105
年1月22日委託在越南之友人匯款1萬美金至被告指定之上開
銀行帳戶內,則原告陳翔泰投資汽車修配廠之金額為1萬美
元,原告張晉誠之投資金額為2萬美元。105年6月間被告答
應原告2人將於105年8月間將投資手機之金額每人各1萬美元
返還原告2人,復於105年9月間向原告2人稱投資手機之獲利
為3萬美元,原告2人與被告五五分帳,原告2人獲利1萬5,00
0美元,每人可分得7,500美元,詎被告遲至原告2人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對被告提出詐欺之
刑事告訴後,始將投資手機之2萬美元以及投資汽車修配廠
之3萬美元返還原告2人,然並未給付原告2人之獲利各7,500
美元,為此爰依兩造之合作投資協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水單、line通訊軟體對話
記錄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810
號卷第5至29頁、本院卷第25頁),並據本院依職權向臺中
地檢署調取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自認,則原告2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2人依兩造之合作投資協議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人各7,500美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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