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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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漢經 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