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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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 貴婷 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88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6年1月8日以9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以95年度簡字第7588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95年12月29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亦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日期戳印1枚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