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裁定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故須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人,始得為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聲請。本件聲請人自承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之票據權利人為訴外人「竹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從而聲請人所為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聲請,自非合法。其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1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中義 │97年2月20日││600,000元│TH05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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