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因懷疑「住商不動產」(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員工爽約,心生不滿,進入該店後,即基於毀損之故意,以徒手搗毀店長即告訴人甲○○保管之玻璃1面,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等情(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責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96年1月29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述,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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