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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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壹拾肆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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