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債權人 李沅 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育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66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編號1至4之支票金額是否有誤?(支票金額為9萬
元,非90萬元)㈢提出支票號碼AG0000000之支票影本一張(因台端影印支票
號碼及日期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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