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五О號
被告己○○被告鑫興公司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原告戊○○原告被告右列被告因十年度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三)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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