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呂龍選任辯護人陳佑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6月13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0000甲000000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年6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周裕暐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