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訴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大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鍾文卿
何立穎 被上訴人 陳昆鴻
賴辰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