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東宏行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被告坤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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