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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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抗字第10號抗告人 黃健治 相對人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