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被告 吳小宏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 林忠勝
游聖涵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被告 陳靜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被告 林克
游瑄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被告 黃春生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吳偉豪 律師被告 張展能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甘新中
劉興明 游子力 廖卓成 戴永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