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黃淑蘚
被 告 洪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2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原告申請STORY生活故
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以金
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且當期應付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若未繳清或遲誤繳款期限,則
應給付原告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95年6月7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92,865元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STORY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
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合計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