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張簡華偉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張簡欣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茂治 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8,329元【計算式:9,400元/
平方公尺×(824.16平方公尺+1624.77平方公尺)×1/12=1,
918,328.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008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