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李界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豊義 、 龔淑鈴 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