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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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按,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執行上開醫療業務所使用之藥械,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中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中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