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93號
原告 江志雄 住臺中市○○區○○路○○市○00號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本件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而無法如期宣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展延至同年0月0日下午3時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法官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