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5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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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93號

原告 江志雄 住臺中市○○區○○路○○市○00號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本件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而無法如期宣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展延至同年0月0日下午3時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法官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子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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