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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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筱蘭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112年度偵字第12036號案件中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03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仿冒品,有貞觀律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2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台灣耐基傷頁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及傷表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條文,此等物品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扣案商品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TrefoilVersion5(devicemark)

00000000

衣服

仿冒ADIDAS衣服141件、褲子57件

ADIDAS

00000000

各種運動衣褲等

adidas&3-stripedevice

00000000

衣服

2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jumpingpuma

00000000

衣服、運動裝等

仿冒PUMA衣服56件、褲子10件

PUMA

00000000

衣服、運動裝等

3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NIKE(墨色)

00000000

衣服等

仿冒NIKE衣服49件、褲子23件

4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ALogo

00000000

運動服等

仿冒UA衣服14件

UNDERARMOUR(inblockletters)

00000000

運動服等

5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

00000000

地毯等

仿冒GUCCI地毯3件

00000000

衣服等

仿冒GUCCI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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