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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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5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麗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欣桂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欣桂之薪資,惟第三人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南島產經文教關懷協會登記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