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啟陽右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九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啟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槍砲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張啟陽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函二份、拘票一份、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一份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一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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