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匈牙利制式九0制式手槍壹把沒收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一一六一四號裁定被告不起訴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中旬,因警方在嘉義市○○○路原舊嘉義農專校園,查獲可發射子彈之匈牙利制式九○手槍一枝,具有殺傷力之九○口徑手槍子彈一顆,然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持有或寄藏槍彈之行為,故為不起訴,而扣案之彈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槍彈均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刑鑑字第六九一六七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認上述槍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可發射子彈之匈牙利制式九○手槍一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槍枝具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刑鑑字第六九一六七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足徵該匈牙利制式九○手槍係屬違禁物,然核與首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就被告所有扣案之九○口徑手槍子彈一顆聲請沒收,惟子彈業經試射,此由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刑鑑字第六九一六七號鑑驗通知書可知,已不具殺傷力,即非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