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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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基隆市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經基隆市政府號函示核可,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當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楊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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