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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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林忠勇 送達代收人 吳耀輝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0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伍佰零貳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陸拾捌元│├─────────────┼─────────────┼──────────┤│共計│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