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博特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城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建字第一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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