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佑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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