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8295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陳報債務人姓名,究為乙○○(聲請狀)抑或 林怡雯 (更正狀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